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蒙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哈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羅采庭人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