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39號上訴人 黃毅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權 律師(即 蓋永生 之遺產管理人)因101年度重訴字第739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284,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19,8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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