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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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號上訴人 謝誌豪
謝成鋒 即 謝誌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佩燕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
106年2月1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