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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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47號原告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許政福 被告 黃繪珊 訴訟代理人 黃勝謨
蔡勝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2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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