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鍾玠融 被告 姜義行
號(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簡上字第5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文慧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