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允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允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允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後,均經駁回上訴而確定;另犯附表編號2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準此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回覆之意見及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余冠瑩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2日109年7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902號等112年度偵字第32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南分院,逕予更正)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75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0年度,逕予更正)112年度訴字第689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7日113年3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710號112年度訴字第689號確定日期111年1月25日113年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1號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