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55號原告 李宇晉 被告 宋奇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54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