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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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19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協順號上光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即以上訴人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10日內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