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6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7年度毒偵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肆顆(驗後淨重共零點玖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淡綠色圓形錠劑4顆(驗前淨重1.
031公克,驗後淨重0.978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詳見97年度毒偵字第1094號第47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如主文。至取樣化驗部分已因驗析用罄而滅失,自無從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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