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88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劉建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國振 等十七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莊素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戶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陳莊素鶯(民國88年5月18日歿)為連帶保證人,依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之規定,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依分配表所載利息起算日為民國88年7月10日),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則請求陳莊素鶯之繼承人逾上開規定範圍給付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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