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二八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六公克,參見警詢之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所載,原聲請意旨誤認係含袋重○‧五公克),屬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九○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查刑法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就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將第一項第三款增列「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並將第二項、第三項關於「犯人」之用語修正為「犯罪行為人」,另就第四十條第二項則增列「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等規定,然違禁物之沒收,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且非拘束人身之自由,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刑法規定(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六八四0號、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六二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六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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