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九七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零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應更正為「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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