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917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蔡允文
被   告  邱政和
       邱精商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邱政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
佰陸拾元由被告邱政和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
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邱政和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之訴訟費用由除第一審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860元外,尚有證人 黃世芳 、證人 陳宥瑋 及證人 陳麗枝
日旅費分別為1,078元、616元、616元,有證人日旅費申請
書兼領據3份可憑,又原判決既已諭知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
邱政和負擔,卻漏未計算上開費用,而有誤寫、誤算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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