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515號聲請人甲○○
樓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文泉┌─────────────────────────────────────────────┐│股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5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6NU0000000-0│1│89││├──┼──────────────┼──────────────┼───┼────┼───┤│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0NU0000000-0│1│100││├──┼──────────────┼──────────────┼───┼────┼───┤│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4NU0000000-0│1│73││├──┼──────────────┼──────────────┼───┼────┼───┤│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1NU0000000-0│1│132││├──┼──────────────┼──────────────┼───┼────┼───┤│00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2NU0000000-0│1│52││├──┼──────────────┼──────────────┼───┼────┼───┤│00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7NU0000000-0│1│183││├──┼──────────────┼──────────────┼───┼────┼───┤│007│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3NU0000000-0│1│53││├──┼──────────────┼──────────────┼───┼────┼───┤│008│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5NU0000000-0│1│40││├──┼──────────────┼──────────────┼───┼────┼───┤│009│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U0000000-0│1│114││├──┼──────────────┼──────────────┼───┼────┼───┤│010│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000000-0│1│158││├──┼──────────────┼──────────────┼───┼────┼───┤│01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0NU0000000-0│1│49││├──┼──────────────┼──────────────┼───┼────┼───┤│01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000000-0│1│82││├──┼──────────────┼──────────────┼───┼────┼───┤│01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U0000000-0│1│22││├──┼──────────────┼──────────────┼───┼────┼───┤│01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U0000000-0│1│102││├──┼──────────────┼──────────────┼───┼────┼───┤│01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U0000000-0│1│248││├──┼──────────────┼──────────────┼───┼────┼───┤│01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5NU0000000-0│1│148││├──┼──────────────┼──────────────┼───┼────┼───┤│017│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6NU0000000-0│1│81││├──┼──────────────┼──────────────┼───┼────┼───┤│018│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85││└──┴──────────────┴──────────────┴───┴────┴───┘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