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貳叁玖柒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處分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一六五號)惟該案扣得之安非他命0.二三九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毒品,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政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鄒秀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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