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41號聲請人 陳鈺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月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不動產附表三份(正本一份、繕本二份)。
二、請提出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影本(借據未約定清償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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