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822號債權人 郭麗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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