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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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仁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9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728號被告張世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經查,扣案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之玻璃球1支及含殘渣吸管1支,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扣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附表所示之物,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附表編號物品數量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1個2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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