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77號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訴人 楊碧玲 被上訴人 葛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萬1,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