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4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蔡俊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世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