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繼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901號聲請人 洪淑玲
鍾文皓
陳采優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鍾文茹 法定代理人 陳昱村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依據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
7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因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本院調查結果,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 洪若順 已經死亡,其等自願拋棄繼承權,因此聲請拋棄繼承等語。然而,被繼承人洪若順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里○○街000號,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附卷可以證明,所以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然是不正確的,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