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繼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685號聲請人 黃翠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日起10日內補繳,該函該業經聲請人收受,且據聲聲請人於110年7月27日在電話中向本院表示「不聲請本件拋棄繼承,所以不會繳納聲請費用」等語,有本院通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已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