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24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甲○○所提起之離婚訴訟,業經本院99年度婚字第1084號審理在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於卷,並提出97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料等件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無訛,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