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受刑人提起上訴,先後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342號、最高法院以92年台上字第695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92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37號函及所附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詹駿鴻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