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自應補繳其餘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上開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10,395元,此項裁定業於96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卷第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見卷第7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萬碧蓮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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