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原告愛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昌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被告 張正堂
張堂珍 張宏滿 張益滿 戴玉珍 張秋滿 張孟陽 張孟三 張孟滿 張孟五 張美和 張美智 張美利 張美吟 謝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拾日內提出坐落新竹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逾期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