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廖人杰 上列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何善美 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何善美之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提出被告何善美之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並查報其應繼分。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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