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金樹具保人鄭美婷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美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金樹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鄭美婷於民國100年8月10日,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100年8月10日繳納具保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受刑人雖經聲請人通知應於101年2月7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且上開通知復已分別於同年1月12日各對被告及具保人合法寄存送達,詎被告及具保人竟未遵守,嗣經聲請人依法拘提被告,亦無所獲等情,並於101年3月5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桃檢秋執丙緝字第816號對被告發佈通緝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暨刑事保證金收據、具保人及受刑人之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拘票暨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全國紀錄表及被告在監在押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