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262號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 楊文志 訴訟代理人 黃雅英 律師 林詩元 律師被告總統府代表人 陳菊 (秘書長)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 律師 朱宜君 律師 林宣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