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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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2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 楊文志 訴訟代理人 黃雅英 律師
林詩元 律師被告總統府代表人 陳菊 (秘書長)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 律師
朱宜君 律師 林宣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劉道文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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