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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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曾政傑 被告 陳維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6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維明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曾政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星富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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