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57號原告 李增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安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110年1月13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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