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9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被告甲○○雖以:被告已坦承認罪,且就共犯部分亦無隱暪及不爭執,無串證之虞,被告被羈押之前有正當工作,且子女均在就學中,均賴被告工作維生,亦無逃亡之虞,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查,被告甲○○仍否認部分犯罪,且其係多次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串證及逃亡之可能,顯有羈押之必要,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