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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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48號債權人 張孝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對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程雪卿 發給支付命令,所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元之部分,未補正其他足以釋明本件債權債務關係之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2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或釋明,債權人已於110年3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