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5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佩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5568號)
緣相對人呂佩瑾於民國97年11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年
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0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677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