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3號原告池府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隆 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 律師
黃鈺書 律師被告 李林澤
李俊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4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陳報對本件變更起造人案卷內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上被告印章印文之形式及實質上真正之意見。另本院於本期日依職權通知證人 蘇宥安黃清森 到庭作證。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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