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07號原告 黃正鵬
黃建賓 鍾志賢 張簡壬吳欽賢 劉相黃文慶 利震發 林綉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點│應補繳裁判費││││││以下四捨五入)││├──┼────┼──────┼─────┼────────┼──────┤│1│黃正鵬│185,667元│1,990元│1,327元│663元│├──┼────┼──────┼─────┼────────┼──────┤│2│黃建賓│189,733元│1,990元│1,327元│663元│├──┼────┼──────┼─────┼────────┼──────┤│3│鍾志賢│202,158元│2,210元│1,473元│737元│├──┼────┼──────┼─────┼────────┼──────┤│4│ 張簡壬自 │211,772元│2,320元│1,547元│773元│├──┼────┼──────┼─────┼────────┼──────┤│5│吳欽賢│194,442元│2,100元│1,400元│700元│├──┼────┼──────┼─────┼────────┼──────┤│6│ 劉相和 │192,150元│2,100元│1,400元│700元│├──┼────┼──────┼─────┼────────┼──────┤│7│黃文慶│189,950元│1,990元│1,327元│663元│├──┼────┼──────┼─────┼────────┼──────┤│8│利震發│53,667元│1,000元│667元│333元│├──┼────┼──────┼─────┼────────┼──────┤│9│林綉彰│64,189元│1,000元│667元│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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