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200號債權人承昌機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來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嘉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對債務人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貨單影本,買受
人為「興業」,且簽收亦僅簽「蔡」一字,無法辨識何人所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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