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9號聲請人 陳杉源 聲請人 何菁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金郎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聲請人請自行協議,於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一次之全額聲
請費,以免重複繳費。)
二、★★另本票原本僅有一件,請聲請人二人共同具狀補正陳報本院將來欲檢還聲請人本票原本時,應送達聲請人之地址為何。
三、★★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