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8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燕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34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燕妮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燕妮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3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3月20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45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7月6日23時許,在位於臺中縣○○鄉○○街○○號其住處1樓廁所內,將海洛因摻入香煙,並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7日12時30分許,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未獲後,鄭燕妮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其犯罪時,即主動向員警坦承其前揭施用毒品之犯行,願接受裁判,並於同年月7日13時15分許,員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及委託檢驗尿液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員警職務報告書,證明被告99年7月7日接受採尿送驗之事實。
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證明被告驗尿
均呈現「嗎啡、可待因」之陽性反應。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物管理局93年7月16日管檢字第0930006199號函示意見:
「依據Clark'sAnalysisofDrugsandPoisons一書第三版之記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可代謝成嗎啡,且海洛因常見含有少量6-乙醯可待因雜質成分,該成分可代謝為可待因及嗎啡。...」(參照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行「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P.14)故可證明被告因施用海洛因而同時檢出「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㈣本院搜索票、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證明警方對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毫無所獲。
㈤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已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
查警方於同年月7日12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對被告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未獲後,被告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員警發覺其施用毒品之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其前揭施用毒品之犯行,並願接受裁判,有本院搜索票、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查,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為自戕行為,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病人」之角度考量,並慮及被告於98年間,曾多次施用毒品,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刑1年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及其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暨犯後坦承犯行,到庭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
五、(一)按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製
作,依法僅需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應適用之法條及得於10日內上訴之旨,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二)又上揭所指應記載之「犯罪事實」,揆諸同法第308條後段原關於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事實」之規定,已修正為應記載「犯罪事實」,核其修正之立法理由,即指明「犯罪事實」,係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社會事實。是以構成犯罪事實以外之其他適用法律事實,例如刑罰加重(含累犯在內)或減輕事由等,自可無須在「犯罪事實」欄中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點參照),惟仍應於主文中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善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