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林婕 被告 林嘉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游祥維黃文玄鄒維昊黃莙貫賴建逢黃健倫張昊誠張維藍子軒簡子恒廖哲良 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本院於112年5月29日、同年8月9日、同年10月11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 宋廷恩陳瑞晨 部分,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宋廷恩、陳瑞晨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待被告宋廷恩、陳瑞晨審結時,另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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