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原告 林玟誼 被告 林嘉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游祥維 、 黃文玄 、 鄒維昊 、 黃莙貫 、 賴建逢 、 黃健倫 、 張昊誠 、 張維 、 藍子軒 、 簡子恒 及 廖哲良 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本院於112年5月29日、同年8月9日、同年10月11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 宋廷恩 、 陳瑞晨 部分,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宋廷恩、陳瑞晨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待被告宋廷恩、陳瑞晨審結時,另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