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鐘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永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 姜茲玫 即 必強 工程行原告與被告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60,
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