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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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