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7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740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連紹均 即 連俊容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連紹均即連俊容之勞保情形,後查得債務人之投保單位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其事務所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6樓,是應為執行行為地應為新北市板橋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