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66號原告 吳國鼎 被告 陳秀蘭
楊素端 林銘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984元【計算式:
131,000元(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7785平方公尺(依原告所述被告占用面積)=756,
9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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