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陳士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60
萬元,借期至113年4月2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2.28%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㈡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10月25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82,978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士天│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年息3.34%│││482978││10月25日起│11月24日止││││元│├──────┼──────┼───────┤││││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8年│年息4.008%│││││11月25日起│8月24日止│││││├──────┼──────┼───────┤││││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34%│││││8月25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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