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6號原告 葉冠章
葉 張富子 葉冠勇 原告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葉玲玲 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黃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凃明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