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844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王淑姿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 王世昌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借款人即被繼承人王世昌係於105年7月17日死亡,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王世昌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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