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林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忠男 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依原告民國109年6月24日支付命令聲請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