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 陳嘉和 被告 陳叙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95,73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7,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6,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立梅